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64號
原 告 尤瑞英
鄒孟珊
鄒孟庭
尤悅利
鄒濟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 日以104 年度訴更一字
第50號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677,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
扣除原告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繳納之裁判費4,000 元,尚應補
繳23,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