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4年度,64號
TPDV,104,國,64,201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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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64號
原   告 尤瑞英
      鄒孟珊
      鄒孟庭
      尤悅利
      鄒濟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 日以104 年度訴更一字
第50號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677,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
扣除原告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繳納之裁判費4,000 元,尚應補
繳23,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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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