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497號
聲 請 人 何業芳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珪璋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相對人死亡者 ,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珪璋行使權利,然相對人已於民 國101年1月24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 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首揭說明,本件聲 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