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1467號
TPDV,104,司聲,1467,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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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467號
聲 請 人 米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世瑛
相 對 人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65 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57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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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