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1444號
TPDV,104,司聲,1444,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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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44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王朝福
相 對 人 陳鵬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5239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 ,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619 號受理,嗣因相對人撤回上訴而訴訟終結。又上開判決業已 於民國104年9月14日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8,02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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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