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1466號
TPDV,104,司繼,1466,2015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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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關 係 人 龍其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錢國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龍其祥律師為被繼承人錢國棋(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街0段0○0號7樓、民國103年12月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錢國棋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錢國棋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錢國棋死亡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錢國棋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錢國棋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 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 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錢國棋於生前以其坐落於桃園 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設定本金最高 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5,600,000元予聲請人,作為其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目前尚餘抵押債權本金11,176,115元 尚未清償,惟被繼承人於103年12月1日死亡,且無繼承人, 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無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 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其遺產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 權利,爰依法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 事法庭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變 更借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4年度 司繼字第595號陳報遺產清冊案卷查明無誤,堪信為真實。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選任龍其祥律師 (業徵得同意)為被繼承人錢國棋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 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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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