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427號聲 請 人 樸實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倩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提示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