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
己○○
丙 ○
丙○筆
丙○永 男三十歲(民國五十九
丙○利
辛○○
庚○○
丁○○
戊○○
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九海巡隊收容中
右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三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乙○、己○○、丙○、丙○筆、丙○永、丙○利、辛○○、庚○○、丁○○、戊○○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各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扣案之海蚵伍拾陸箱(重量為陸佰柒拾公斤)、醇鬼酒伍拾柒箱(共陸佰捌拾肆瓶)、醇鬼酒雷射標籤伍佰枚、無線電震動器壹具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補充「綽號『陳仔』之不詳姓名年籍之男子,交付甲○○ 一具藍色無線電震動器,便利聯絡,及查獲醇鬼酒雷射標籤五百枚外,並將檢察 官起訴書誤繕之『己○○』之姓名,更正為『戊○○』餘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等於警訊及偵查中均自白不諱。 ⑵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關緝字第八九○ 六一二○六號函附卷可稽。
⑶查獲照片四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國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