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8067號
TPDV,104,司票,18067,2015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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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067號
聲 請 人 張晧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富展業有限公司游丁憲游美玲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
二、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補正請求之利率、利息起
  算日。
三、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並請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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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富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