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067號
聲 請 人 張晧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富展業有限公司、游丁憲、游美玲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
二、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補正請求之利率、利息起
算日。
三、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並請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