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0年度,34號
FYEV,90,沙簡,34,2001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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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孝
  訴訟代理人 羅堃禧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詠昌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柒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
   伍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肆仟伍佰貳拾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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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清水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