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7642號聲 請 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心商行、林冠庭、莊麗桂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是否列林冠庭為債務人。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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