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7642號
TPDV,104,司票,17642,2015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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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7642號
聲 請 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心商行林冠庭莊麗桂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列林冠庭為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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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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