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七七九號
原 告 達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鉅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臺灣省合作金庫臺中支庫,帳號第三二一四─
九號,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票號為第0000000號、票面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六千二百三十七元之支票一紙,詎於八十九年七 月二十九日提示未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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