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879號
CHDV,106,司促,6879,2017080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87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育葳即林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貳佰捌拾陸元及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捌仟柒佰肆拾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
  臺幣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育葳即林明輝於102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
     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
     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
     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286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8,74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46元整及
     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
     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
     部份,計新臺幣8,740元整自106年02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
     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
     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
     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
     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