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04年度,177號
TPDV,104,司全聲,177,2015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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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全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CHIYI CONSTRUCTION(H.K.)CO. LTD.
法定代理人 林桐
相 對 人 康珈榮即源祥海事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啟益營造有限公司 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101號裁 定對債務人啟益營造有限公司之財產准予假扣押,啟益營造 有限公司係本國公司,統一編號為00000000、公司所在地為 高雄市前鎮區○○○路0號24樓之1、法定代理人為葉羽庭, 此經調閱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101號、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242號案卷審核無訛,而聲請人係香港 公司,與啟益營造有限公司係不同法人,核非本院104年度 司裁全字第1101號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而不得依民事訴訟 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本件聲請,於法尚有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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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