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1890號
TPDV,104,司催,1890,201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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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890號
聲 請 人 鄭深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遺失之股票張數(「1張」或「2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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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