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887號聲 請 人 敏盛綜合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黃宜溱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敏盛綜合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 ?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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