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814號
聲 請 人 林向杰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資料查詢所載大順綜合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已合併解散,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大順
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請提出大順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
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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