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812號
聲 請 人 林富金(即林邱月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分配協議書所載林邱月英持有福元證券投資
基金之公司名稱與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之發行公司第一金證
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不符,請提出正確之受益憑證分配
協議書正本(持有基金的公司名稱應與掛失申請書之發行公
司名稱相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