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1812號
TPDV,104,司催,1812,2015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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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812號
聲 請 人 林富金(即林邱月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分配協議書所載林邱月英持有福元證券投資
  基金之公司名稱與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之發行公司第一金證
  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不符,請提出正確之受益憑證分配
  協議書正本(持有基金的公司名稱應與掛失申請書之發行公
  司名稱相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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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