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1812號
TPDV,104,司催,1812,2015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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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812號
聲 請 人 林富金(即林邱月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股票、受益憑證)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
  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
  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
  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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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