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812號聲 請 人 林富金(即林邱月英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遺產(股票、受益憑證)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 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 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 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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