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805號
TPDV,104,司促,21805,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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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高鈺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文婷(原名黃李素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叁佰陸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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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