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高鈺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文婷(原名黃李素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叁佰陸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