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687號
TPDV,104,司促,21687,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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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6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七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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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