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629號
TPDV,104,司促,21629,2015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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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6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慕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志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陸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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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