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611號
TPDV,104,司促,21611,2015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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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6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柏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叁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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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