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59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怡燕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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