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428號
TPDV,104,司促,21428,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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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瑞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清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狀末之簽章。
二、補正相對人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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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