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417號
TPDV,104,司促,21417,2015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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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堯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華晏華莉玉林依依林華靖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申請就學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
  查資料。
四、提出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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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