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佳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柒佰叁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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