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聰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捌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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