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3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北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正容即大觀自成設計工作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徐正容即大觀自成設計工作室之最新 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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