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333號
TPDV,104,司促,21333,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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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正容即大觀自成設計工作室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徐正容即大觀自成設計工作室之最新
  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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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