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郁盟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郁淵
一、債務人郁盟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柒拾捌
萬壹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郁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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