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264號
TPDV,104,司促,21264,2015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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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蔡密(即方正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方正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
  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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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