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沛琪(原名黃金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伍佰肆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