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書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玖佰叁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手續費,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手續費,延滯第三個月(含)以
上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手續費,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
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