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231號
TPDV,104,司促,21231,2015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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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書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玖佰叁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手續費,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手續費,延滯第三個月(含)以
  上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手續費,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
  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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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