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政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文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正確名稱究為「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或「
天臺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錯誤,並請具狀更正之。
二、依聲請意旨所載,債務人積欠管理費用及電費小公費用為新
臺幣( 下同) 53,359,請釋明為何請求清償69,259元,其請
求權依據?。
三、請釋明本件聲請與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21206 號所為請求
,有無重覆?
四、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催告已送達債務人之雙掛號回執影本。
五、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