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政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林 梅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人名稱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與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天「臺」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不符,請再陳明聲
請人名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