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203號
TPDV,104,司促,21203,2015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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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政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林 梅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人名稱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與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天「臺」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不符,請再陳明聲
  請人名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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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