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157號
TPDV,104,司促,21157,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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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陳韻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富展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丁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清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玖拾捌萬零柒佰陸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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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富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