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068號
TPDV,104,司促,21068,201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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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0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樂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期,一一列明之。
二、宜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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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