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998號
TPDV,104,司促,20998,201511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9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約明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莊幸男莊王英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約明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
  ,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
  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
  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
  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約明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