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9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約明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莊幸男、莊王英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約明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
,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
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
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
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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