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號
上 訴 人 丙○○
丁○○
戊○○○
乙○○
甲 ○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四七號
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壹仟壹
佰陸拾壹萬肆仟零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伍拾貳萬貳仟陸佰叁拾肆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管安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