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904號
TPDV,104,司促,20904,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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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9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會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叁仟壹佰貳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零貳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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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