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8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嘉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三計算之利息;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零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三計算之利息;及
其中新臺幣壹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九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七三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柒
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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