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874號
TPDV,104,司促,20874,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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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8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嘉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三計算之利息;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零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三計算之利息;及
  其中新臺幣壹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九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七三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柒
  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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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