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高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
兼法定代理人 庚○○ 住高
被 告 癸○○ 住高
己○○ 住台北市○○區○○街二五巷四號三樓
戊○○ 住台北市○○區○○街二五巷四號三樓
甲○○ 住南
壬○○ 住南
乙○○ 住台
丁○○ 住高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壹佰捌拾肆萬貳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萬壹仟陸佰柒拾壹元肆分,及自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美金得按清償當日原告掛牌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高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逸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八 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高逸公司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 新台幣一億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 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高逸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嗣被告高逸公司依上開約定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所示 之金額,而約定清償日、利率亦均如附表一所示,目前尚欠原告總計新台 幣四千一百八十四萬二千一百二十七元,並約定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 告高逸公司各筆借款自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即未按期攤還,尚欠原 告本金總計新台幣四千一百八十四萬二千一百二十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
(三)又被告高逸公司依據八十八年三月一日與原告簽訂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 」,約定逾期清償時,被告高逸公司願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其遲延利息
依原告到期日當天新台幣放款基本利率加百分之二.三五與原告外匯授信 牌告利率比較,以較高者為準,並自遲延之日起六個月內,另按前項約定 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則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被告高逸公司於同年七月二十六日開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 」委託開發一八○天遠期信用狀美金一萬六千二百四十元向國外採購物資 ,其中美金一千六百二十四元為被告高逸公司自備結匯款,其餘美金一萬 四千六百十六元經由原告為其墊款,貨物單據到達後經通知被告高逸公司 簽章提貨完畢,清償日期為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惟到期後,經被告高 逸公司清償部分本息外,尚餘本金美金一萬一千六百七十一元四分及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
(四)上開借款,經原告屢向被告高逸公司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通知書、 外匯匯率及授信利率表、變更登記事項卡各一份、戶籍謄本六份、授信約定書九 份、借據及本票三十二份、催收款項帳四十五份為證。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高逸公司、庚○○部分: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高逸公司確有向原告借款,亦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尚未清償, 且系爭授信約定書、保證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書為被告庚○○簽名無誤 。
二、被告戊○○部分: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戊○○係被告高逸公司之股東,系爭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進 口物資契約書確係本人簽名,但八十八年四月份以後,被告戊○○即不清 楚有向原告借款之情事。
三、被告乙○○部分: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乙○○係被告高逸公司之股東,系爭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進 口物資契約書確係本人簽名,但借據及本票僅蓋章並無簽名,且八十八年 五月份即將放在高逸公司之印章取回,故八十八年五月份以後,公司未經 被告乙○○同意,私自使用其印章貸款,開具本票及借款,且高逸公司已 八十九年九月份股東臨時會有提議解散。
(三)證據:提出被告高逸公司八十九年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一份為證。四、被告丁○○部分: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到場所為陳述: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系爭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確係本人簽名。五、被告癸○○、己○○、甲○○、壬○○部分: 被告癸○○、己○○、甲○○、壬○○部分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 出書狀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被告丁○○、癸○○、己○○、甲○○、壬○○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 進口單據通知書、外匯匯率及授信利率表各一份、授信約定書九份、借據及本票 三十二份、催收款項帳四十五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戊○○、乙○○雖抗辯渠 等已於八十八年四月、五月間,將置於公司印章取回,同時段以後高逸公司向原 告之借款,係未經渠等同意逕自向原告借款,且該公司於八十九年九月份之臨時 股東會,已決議解散等語,惟被告戊○○、乙○○均已自認確有於系爭保證書、 授信約定書及進口物資融資契約上簽名蓋章(本院卷第六十九頁),而依系爭保 證書約定,債務人(即被告高逸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透支、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以新 台幣一億元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任,此即為學說上最高限額保證,此種保 證契約如定有期間,在該期間內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不逾最高限額者,均為 保證契約效力所及,如未定期間,保證契約在未經保證人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 規定終止或有其他消滅原因以前,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亦同(參最高法院八 十六年度台上字二六九號判例)。查本件保證契約未定有期限,而被告戊○○、 乙○○既未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終止系爭保證契約,亦未有其他消滅之原因, 故被告戊○○、乙○○於八十七年三月間簽立系爭保證書,縱於八十八年四月、 五月間,已未向原告借款,揆諸前揭說明,系爭保證契約對於被告高逸公司於八 十八年四月、五月以後向原告之借款,仍有保證之效力;又高逸公司雖於八十九 年九月提議解散,惟因高逸公司內部股東尚有意見,解散程序尚未完成,業經被 告林崑龍陳述在卷(本院卷第一三六頁背面),從而被告戊○○、乙○○前開辯 解,尚不足採。此外被告高逸公司、庚○○復自認確有向原告借款及尚欠如主文 所示金額未清償,被告戊○○、乙○○、張國榮亦自認確有於系爭保證書、授信 約定書及進口物資契約書上簽名蓋章,另被告癸○○、己○○、甲○○、壬○○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及陳述,從而依本院調查證據 之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 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 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 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四百 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 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 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 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本件被告高逸公司為系爭各筆借貸契約之借款人,而被告
庚○○、癸○○、己○○、戊○○、甲○○、壬○○、乙○○、丁○○為連帶保 證人,尚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已如前述,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 壹佰捌拾肆萬貳仟壹佰貳拾柒元、美金壹萬壹仟陸佰柒拾壹元肆分,及自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吳為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附表一: 金額單位:新台幣 元┌─┬──────┬────┬─────┬────┬──────┬────┬─────────────────┐
│編│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到 期 日│尚未清償│ 利息起算日 │利 率│ 違 約 金 計 算 │
│號│ │ │ │金 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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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國八十三年│伍佰萬元│民國九十年│柒拾玖萬│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九│自民國年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四月十九日 │正 │四月十九日│貳仟陸佰│十二月二十五│.八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 │ │叁拾捌元│日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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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國八十三年│伍佰萬元│民國九十年│柒拾玖萬│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九│自民國年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四月十九日 │正 │四月十九日│貳仟陸佰│十二月二十五│.八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 │ │叁拾捌元│日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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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國八十六年│肆佰零伍│民國九十一│貳佰零貳│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六│自民國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六月十六日 │萬元正 │年六月十五│萬伍仟元│十二月一日 │.0一五│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 │日 │正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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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國八十六年│壹佰叁拾│民國九十一│陸拾萬柒│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六│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六月十六日 │伍萬元正│年六月十五│仟伍佰元│十一月十五日│.0一五│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 │日 │正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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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國八十六年│肆佰壹拾│民國八十九│壹佰陸拾│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十二月十五日│萬元正 │年十二月十│萬肆仟肆│十一月十五日│.五九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 │五日 │佰玖拾陸│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 │ │ │ │元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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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國八十七年│叁佰伍拾│民國八十八│叁佰伍拾│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十月六日 │萬元正 │年十月六日│萬元正 │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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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國八十七年│壹佰伍拾│民國八十八│壹佰伍拾│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十月六日 │萬元正 │年十月六日│萬元正 │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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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國八十八年│貳佰萬元│民國八十九│貳佰萬元│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三月三十一日│正 │年五月三十│正 │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 │一日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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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民國八十八年│貳佰叁萬│民國八十八│壹拾捌萬│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六月五日 │玖仟元正│年十二月二│玖仟捌佰│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 │日 │元正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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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柒拾壹萬│民國八十八│伍拾陸萬│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三月七日 │玖仟元正│年十一月三│伍仟零捌│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 │日 │拾玖元正│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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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捌拾萬陸│民國八十八│陸拾叁萬│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四月十九日 │仟元正 │年十月十六│壹仟肆佰│十二月一日 │.八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 │日 │肆拾貳元│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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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壹佰陸拾│民國八十八│壹佰壹拾│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四月二十一日│柒萬陸仟│年十月十八│貳萬貳仟│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元正 │日 │叁佰伍拾│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 │ │ │ │玖元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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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陸拾柒萬│民國八十八│伍拾壹萬│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四月二十一日│伍仟元正│年十月十七│貳仟玖佰│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 │日 │柒拾元正│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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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叁佰玖拾│民國八十九│叁佰陸拾│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七月二十七日│萬元正 │年一月二十│玖萬肆仟│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 │日 │壹佰玖拾│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 │ │ │ │元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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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伍佰萬元│民國八十八│伍佰萬元│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六月三十日 │正 │年十二月三│正 │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 │十日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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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伍佰萬元│民國八十九│伍佰萬元│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七月二日 │正 │年一月二日│正 │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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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貳佰貳拾│民國八十九│壹佰柒拾│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九月一日 │陸萬叁仟│年二月二十│捌萬捌仟│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元正 │八日 │壹佰伍拾│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 │ │ │ │肆元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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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叁拾叁萬│民國八十九│貳拾陸萬│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八月三十一日│肆仟元正│年二月二十│柒仟貳佰│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 │七日 │元正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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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捌拾貳萬│民國八十九│陸拾伍萬│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七月八日 │捌仟元正│年一月四日│捌仟零陸│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 │ │拾伍元正│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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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壹佰叁拾│民國八十八│壹佰零玖│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六月十一日 │捌萬貳仟│年十二月八│萬伍仟零│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元正 │日 │柒拾叁元│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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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陸拾捌萬│民國八十八│伍拾肆萬│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六月十五日 │捌仟元正│年十二月十│陸仟伍佰│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 │一日 │伍拾元正│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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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叁拾捌萬│民國八十八│叁拾萬伍│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六月十六日 │伍仟元正│年十二月十│仟零柒拾│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 │三日 │元正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
││民國八十八年│壹佰零肆│民國八十九│捌拾貳萬│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七月八日 │萬玖仟元│年一月四日│叁仟柒佰│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正 │ │捌拾伍元│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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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柒拾伍萬│民國八十八│伍拾玖萬│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六月十六日 │壹仟元正│年十二月十│陸仟貳佰│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 │三日 │陸拾伍元│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
││民國八十八年│貳拾肆萬│民國八十九│壹拾玖萬│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九月九日 │肆仟元正│年三月七日│叁仟玖佰│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 │ │叁拾柒元│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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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伍拾柒萬│民國八十八│肆拾伍萬│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六月十五日 │伍仟元正│年十二月十│貳仟零叁│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 │一日 │拾壹元正│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
││民國八十八年│壹佰柒拾│民國八十八│壹佰叁拾│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八月二日 │肆萬壹仟│年一月二十│捌萬貳仟│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元正 │九日 │玖佰柒拾│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 │ │ │ │陸元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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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壹佰壹拾│民國八十九│玖拾萬壹│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八月三十日 │陸萬柒仟│年二月二十│仟零叁拾│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元正 │六日 │玖元正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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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壹佰伍拾│民國八十九│壹佰貳拾│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九月三日 │肆萬捌仟│年三月一日│叁萬壹仟│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元正 │ │貳佰柒拾│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 │ │ │ │壹元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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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陸拾玖萬│民國八十九│伍拾肆萬│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九月八日 │叁仟元正│年三月六日│柒仟玖佰│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 │ │壹拾柒元│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
││民國八十八年│壹佰壹拾│民國八十九│捌拾壹萬│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九月二十九日│肆萬捌仟│年三月二十│肆仟陸佰│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元正 │七日 │柒拾貳元│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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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柒拾萬元│民國八十九│柒拾萬元│民國八十八年│百分之八│自民國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六月七日 │正 │年六月七日│正 │十二月一日 │.九四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利率之一成計算│
│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利率之二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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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仟零壹│ │肆仟壹佰│ │
│合 計│萬壹仟元│ │捌拾肆萬│ │
│ │正 │ │貳仟壹佰│ │
│ │ │ │貳拾柒元│ │
└────────┴────┴─────┴────┴─────────────────────────────┘
附表二:
┌───┬─────┬───┬───┬────┬───┬───┬───┬───┬───┬───┬───┬───┬───┬──────┐
│開 狀│信用狀號碼│開 狀│自 備│原 告│押 滙│押 滙│清 償│清 償│應 扣│餘 額│到期日│起息日│利 率│違約金及利率│
│日 期│ │金 額│金 額│墊款金額│日 期│金 額│日 期│金 額│自備款│ │ │ │ │ │
├───┼─────┼───┼───┼────┼───┼───┼───┼───┼───┼───┼───┼───┼───┼──────┤
│民國八│九AQQU│壹萬陸│壹仟陸│壹萬肆仟│民國八│壹萬陸│民國八│貳仟玖│壹仟陸│壹萬壹│民國八│民國八│百分之│自民國八十九│
│十八年│二0一三四│仟貳佰│佰貳拾│陸佰壹拾│十八年│仟貳佰│十九年│佰肆拾│佰貳拾│仟陸佰│十九年│十九年│八.七│年三月十六日│
│七月二│七 │肆拾元│肆元正│陸元正 │九月十│肆拾元│三月十│肆元玖│肆元正│柒拾壹│一月二│三月十│五 │起至清償日止│
│十六日│ │正 │ │ │三日 │正 │六日 │角陸分│ │元肆分│十六日│六日 │ │,逾期在六個│
│ │ │ │ │ │ │ │ │ │ │ │ │ │ │月以內部分按│
│ │ │ │ │ │ │ │ │ │ │ │ │ │ │年息百分之十│
│ │ │ │ │ │ │ │ │ │ │ │ │ │ │.三四之一成│
│ │ │ │ │ │ │ │ │ │ │ │ │ │ │計付,逾期六│
│ │ │ │ │ │ │ │ │ │ │ │ │ │ │個月者按年息│
│ │ │ │ │ │ │ │ │ │ │ │ │ │ │個月者按年息│
│ │ │ │ │ │ │ │ │ │ │ │ │ │ │百分之十.三│
│ │ │ │ │ │ │ │ │ │ │ │ │ │ │四之二成計付│
│ │ │ │ │ │ │ │ │ │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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