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819號
TPDV,104,司促,20819,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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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欣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萬伍仟陸佰玖拾
  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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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