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郭國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愛子(原名郭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陸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