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813號
TPDV,104,司促,20813,201511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8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卉蓁
代 理 人 朱憶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輝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