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753號
TPDV,104,司促,20753,2015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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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季勳
      呂維倖
      邱玟慧
      施勝得
      李裕欽
      邱雅卿
      莊淑綺
      葉麗袖
      邱文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梁 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季勳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捌萬玖仟
  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維倖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玟慧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捌仟
  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施勝得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肆仟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裕欽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雅卿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柒佰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淑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貳萬柒仟
  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麗袖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捌仟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文祥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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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