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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750號
TPDV,104,司促,20750,2015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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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梁翠姚
      張適泓
      賴建正
      林義焜
      李雅萍
      趙玉鳳
      黃暐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梁柱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各應補繳新臺幣500元,總計3,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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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