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5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梁翠姚 張適泓 賴建正 林義焜 李雅萍 趙玉鳳 黃暐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梁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各應補繳新臺幣500元,總計3,5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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