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699號
TPDV,104,司促,20699,2015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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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6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昌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盈五金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宗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秀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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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盈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