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6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昌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盈五金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宗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秀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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