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637號
TPDV,104,司促,20637,2015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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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6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利陽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啓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柒拾陸萬柒仟叁佰叁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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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陽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