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6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振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壹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陸仟零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九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叁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八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肆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零叁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四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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