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633號
TPDV,104,司促,20633,2015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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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6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振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壹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陸仟零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九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叁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八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肆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零叁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四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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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