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6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麗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捌佰貳拾貳
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
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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